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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除地下水禁、限采区继续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外,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新增取水许可限批区域。
在限批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限批旗县(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且由原旗县级负责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权限全部上划调整为盟市级受理审批。